 | | 創業板能為有發展潛質的公司提供集資渠道 | 要 發 展 高 新 科 技 , 最 需 要 的 是 資 金 。 籌 集 資 金 有 很 多 方 式 , 證 券 市 場 是 其 中 一 個 途 徑 。 證 券 市 場 的 創 業 板 , 最 歡 迎 各 行 業 中 具 有 潛 力 的 公 司 上 市 , 規 模 大 小 均 可 。
怎 樣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?
不 設 溢 利 要 求
無 規 定 上 市 申 請 人 一 定 要 有 過 往 溢 利 紀 錄 才 可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。
保 薦 人 任 期
新 上 市 申 請 須 聘 任 一 名 創 業 板 保 薦 人 為 其 呈 交 上 市 申 請 , 聘 任 期 須 持 續 一 段 固 定 期 。
屬 司 法 管 轄 區
新 申 請 人 必 須 依 據 香 港 、 中 國 、 百 慕 達 或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註 冊 成 立 。
 | | 申請在創業板上市,必要聘請有才幹人士擔任公司秘書 | 公 司 管 治
新 申 請 人 須 聘 任 才 幹 勝 任 的 人 員 負 責 下 列 職 位 : 一 ) 公 司 秘 書 、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、 監 察 主 任 及 授 權 代 表 二 ) 聘 任 至 少 兩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三 )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
業 務 前 境
新 申 請 人 須 列 明 其 業 務 目 標 , 並 闡 釋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擬 如 何 達 致 目 標 。
經 營 歷 史
新 申 請 人 須 1) 證 明 具 有 至 少 24 個 月 的 活 躍 業 務 紀 錄 2) 一 直 積 極 發 展 一 主 營 業 務 3) 於 活 躍 業 務 紀 錄 期 間 , 其 管 理 層 及 擁 有 權 大 致 相 同 4) 如 其 附 屬 公 司 負 責 經 營 申 請 人 的 活 躍 業 務 , 必 須 擁 有 該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會 的 控 制 權 及 不 少 於 50% 的 實 際 經 濟 權 益 5) 編 製 會 計 師 報 告 , 該 報 告 須 涵 蓋 緊 接 上 市 文 件 刊 發 前 兩 個 完 整 的 財 政 年 度 。
包 銷 安 排
於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時 , 無 硬 性 包 銷 規 定 。
其 他
上 市 時 的 管 理 層 股 東 及 主 要 股 東 合 共 須 佔 新 申 請 人 不 少 於 35% 的 已 發 行 股 本
若 自 問 公 司 符 合 以 上 要 求 , 不 妨 考 慮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。 如 有 疑 問 , 可 直 接 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創 業 板 聯 絡 ( 電 話 : 2840-3689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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